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有關「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」、「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」、「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」、「直轄市縣(市)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」及「地籍清理清查辦法」部分條文修正一案

「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」、「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」、「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」、「直轄市縣(市)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」及「地籍清理清查辦法」,業經內政部112年9月26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58981號、第11202658982號、第11202658983號、第11202658984號及第11202658985號令修正發布